1、 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经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开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登记注册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注册登记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收取。
3、 国内500强工业企业或驻香港中资机构参与我市工业企业资产重组的,被重组的企业资产可以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交由重组方使用。
4、新投资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在我市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免费刊登或播发广告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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