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奖励。
2、 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属高新技术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3、 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10年给予40%的奖励;2亿元至5亿元的,8年内给予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9-10年给予60%的奖励;5亿元以上的,10年内给予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4、 投资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农业税同等数额的奖励,第4-10年给予40%的奖励。
5、 投资基础设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项目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投建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6、投资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其追加投资部分视同外来投资,享受上述财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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