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对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本市投资成功的,对引资者以实际到位资金按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
2.奖励起点:引进外来投资规模外资10万美元,内资100万元人民币。
3、奖励标准: 引进工业、高科技、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引进其它行业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奖励。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按正式合同确定金额的3‰奖励,但其所占股本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对引进市外贷款,利息不高于当地金融机构同期利息、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者,按实际引进额的3‰奖励;引进市外无偿捐助资金者,按实际引进金额的3%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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