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商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相关材料(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办窗口);
2、市商务办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省商务厅的决定;
3、省商务厅自收到转报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予以通知。对予以核准的,报商务部备案,待商务部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后,由省商务厅颁发;
4、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若为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省商务厅进行审核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方中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提交要件:
1、申请人向市商务办提出书面申请;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下载);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伙人、出资人简历;股份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
5、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6、公司的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7、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8、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来源凭证。
三、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五、设定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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